担保合同答辩状怎么写 担保合同包含哪些内容才能生效
2021-05-07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陈峰律师,扬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担保合同答辩状怎么写
司法活动中我们会经常看见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那么担保合同答辩状怎么写让来为大家解答吧。
一、担保合同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XXX,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答辩人:XXXXXXXXX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V。
原审被告:XXXXXX贸易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V。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买卖合同》项下原审被告得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是合法、合理的。
***年**月***日,答辩人与原审被告XXXXXX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买卖合同》,因原审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按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审被告以合同约定价格回购商铺,而被答辩人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内容包含承诺为答辩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项下原审被告XXXXXX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并补充范围包括合同交易价格、销售合同的内容等。上述被答辩人已经承诺对合同项目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范围里面的销售合同的内容也包含原告原审被告的所需承担的义务,另范围后面加;等;,说明还包含其他方面承担范围,是对《担保函》排头约定承担合同义务承担担保的补充。被答辩人属于对担保认识错误,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买卖合同》
项下原审被告得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应驳回被答辩人所有上诉请求。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在判决:;被答辩人承担的保证没有超过保证期间;。被答辩人认为:;应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限;,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法条认识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对于连带保证的保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法律也直接规定了具体的保证期间。本条对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同于对一般保证的规定,都是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有权在此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 依照本法对连带保证法律意义所作的界定,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也就是说,连带的保证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而该保证人不得主张债权人应首先经司法程序通过主债务人来满足其债权。因此,答辩人在《买卖合同》的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答辩人承担保证。被答辩人提出从《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是对法条的理解错误,而答辩人与**年**月**日起诉被答辩人承担保证,并没有超过
上述法条规定的期间,依法被答辩人不能免除保证,其应对原审被告合同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但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生效时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谴责被答辩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并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二、担保合同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担保合同包含哪些内容才能生效
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合同的了解应该是十分深刻的了,小到几万的欠款要签合同,大到几百万的公司项目也需要签订合同,今天为大家带来一点不一样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担保合同包含哪些内容才能生效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担保合同包含哪些内容才能生效
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保证合同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抵押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质押的生效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二、担保合同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三、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担保合同包含哪些内容才能生效相关内容。虽然说现在的人们都很了解合同的某些内容,但是现在还是有着十分之多的合同诈骗罪,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多留个心眼。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