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证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交定金没有合同定金能起诉要回来吗
2021-05-09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陈峰律师,扬州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保证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保证也有另一种说法:担保,合同中有保证能够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放心,那合同保证方式都有哪些合同保证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保证方式都有哪些
1、依据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划分为:一般保证和特别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
特别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的保证。
以上两种保证的最大区别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法:17条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为一般保证。
[法:18条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的,为连带保证。
[解:27条]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
2、依据保证人的人数划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保证人必须二人以上,至于是自然、法人还是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在所不问;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
[法: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解:19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解:21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后,在其履行保证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依据保证是否有期限划分为:定期保证和无期保证
定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规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期限,保证人仅于此期限内承担保证,债权人未在此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即可免其责。
无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
4、依据保证当事人是否约定有保证担保的范围划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
无限保证是指,当事人未特别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该范围的保证。
有限保证是指,当事人自由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的保证。
5、依据被保证的债务是否为即存债务划分为:即存债务的保证和将来债务的保证
即存债务的保证是指,为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设定的保证。
将来债务的保证是指,为将来存在的债权债务设定的保证。
6、最高额保证
概念和特征:最高额保证的概念: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的保证。
特征:第一,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发生无关;第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第三,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数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第四,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最高限额。
[法:14条1款]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解:23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
[解:37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二、合同保证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1、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2、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3、最后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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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交定金没有合同定金能起诉要回来吗
在现在的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合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也就是因为合同可以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可以有书面凭证作证据进行追诉。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当事人交定金没有合同定金能起诉要回来吗的相关内容。
一、当事人交定金没有合同定金能起诉要回来吗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数额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三、定金罚则
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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