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价值低于债务怎么办?
2025-09-01海口合同纠纷律师
抵押物价值低于债务怎么办?
在实践中遇到抵押物价值低于债务的情况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抵押权的本质是对特定财产设定的一种优先受偿权。当抵押物变现所得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民法典》赋予了债权人继续向债务人追讨未清偿部分的权利。此外,若存在多个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方式并存的情形下,还需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各自的权利顺序及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担保期限如何确定?
在合同法中,担保期限的确定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担保期限对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有着直接的影响,在设立担保时应当明确担保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处理抵押物价值低于债务的问题时,债权人不仅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实现部分债权,而且对于不足部分仍享有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同时,建议相关各方在设立抵押权之初就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通过合理安排以降低潜在损失。